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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火字〔2008〕128号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公示与
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有关公示与备案的要求,规范操作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网上公示。各认定机构应在每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工作结束后,将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公示通知(《关于公示××省(区、市)××××年第×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附拟认定企业名单)寄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公示文件的扫描电子版于发文当日发至xuy@chinatorch.gov.cn,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公示。
2、备案申请。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机构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备案,并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备案申请(《关于××省(区、市)××××年第×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申请》,附公示无异议企业名单)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3、备案回复。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备案申请核实后予以备案,并行文回复认定机构,附备案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发证日期以认定机构公示通知的发文时间为准。
4、发放认定证书。各认定机构要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的证书设计文件和证书格式,到印厂印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按照回复的备案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设计文件可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管理入口”下载获得。
5、专家备案。各认定机构要抓紧完善本地区专家库建设,有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家备案表的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科技部火炬中心史昱、熊硕真
电 话:(010)68516894
传 真:(010)68575704
Email:shy@chinatorch.gov.cn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科技部火炬中心代章)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高新技术 企业 认定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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